索引号: | 009347908/2017-00019 | 发布机构: | 区社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12-25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18年度普通门诊报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门诊定额标准
2018年度,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额标准为:80元/人。
二、关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标准
2018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规定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60%,全年报销限额为100元/人。报销限额以内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据实支付和与基层医疗机构结算。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