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社保局 | |
发文日期:: | 2012-05-18 | 主题分类: | 财政预决算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通知
大足医险发〔2012〕58号
重庆市大足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支付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是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确保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医疗需求,保持生育待遇水平不降低,经请示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支付对象和资金来源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分娩,下同)医疗费用,由各单位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 支付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规定执行,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项目 |
待遇标准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顺产 |
1200 |
1400 |
1500 |
难产 |
1800 |
2000 |
2100 |
剖腹产 |
2500 |
3000 |
3100 |
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审核金额具实支付。
三、 办事程序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将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明等资料交区医保中心审核科按规定审核后,回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四、 相关要求
为确保女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不受影响,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项资金,按时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医疗 费用 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